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 ||||||||||||||||||||||||||||||||||||||||||||||||||||||||||||||||||||||||||||||||||||||||||||||||||||||||||||||||||||||||||||||||||||||||||||
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如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等,不受资质限制);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数量:无限制。 二、申报材料: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各类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具体相关要求与说明: 一、各单位凭密码锁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填写申请表,并扫描上传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完毕后,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务必上报,上报后打印申请表。 二、逾期需参加继续教育的,请登录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在“继续教育系统”中学习。 三、建设部审批结果在上述网站公示。建设部审批不合格者,可在公示期内根据不合格原因补充一次申诉材料。材料补充时,被退回的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务必上报。 申请材料汇总表:
(二)延续注册(按住建部要求更新)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按住建部新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红字部分为更新内容,请认真阅读理解):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至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由所在单位凭密码锁进入“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网,)形成电子信息(注意填写继续教育情况,附件1样表)上报省级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管理系统中显示“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不能申报,若确已参加继续教育,请与培训单位联系更正。同时在省注册中心网“执业师注册申报受理及信息查询系统”(省网)中申报,打印“监理工程师材料受理凭单”与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用户名和密码默认为申请人第一次取得的注册证书编号。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第二条中(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见附件2);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上学习的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已参加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三、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所有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出。对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的,不再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后,由新企业提出重新初始注册申请,须同时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重新初始注册时有效。 四、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 有关继续教育学时的说明,申报延续注册时,须提供96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其中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48学时(注册二个专业的,选修课每个24学时;若只注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为48学时;若已注册两个专业,欲放弃其中一个专业的,则另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为48学时,在继续教育手册上填写)。在我省参加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继续教育的,上交选修课作业后,凭有效的继续教育手册到考试教育科补办有关选修课学时记录后方可上报申请材料;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参加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确认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申报,各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可查询。 五、申报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在申报材料里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原注册证书和印章可不随申报材料上交注册中心,新证书印章下发时旧注册证书印章同时收回。
附件1: 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继续教育情况样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专业,注意区分选修课课程): 继续教育情况
其它专业的“内容”按学习课程填写。
附件2:申请材料汇总表:
(三)变更注册(单位变更注册须在注册有效期前3个月前进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相关要求与说明: 提示:一、变更注册共分单位变更,专业变更,单位更名和其他变更几类,各单位凭密码锁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根据系统说明分别申报。申报完成后,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必须上报,上报后打印申请表。 二、建设部审批毕结果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公示。审批不合格者,须全部重新申报,对变更注册不能补充材料,注册单位同时出具注册证书、印章已上交建设部的证明。 三、跨省单位变更的,需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盖章后到原省级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后报新聘用单位所属省级管理部门,继续教育按建设部要求暂无。
申请材料汇总表: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注:单位申报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印章同时上交。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报纸声明要求:须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内容有注册单位、姓名、注册证书号和注册号,提供报纸原件) |